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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2017年度台州市网络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台州市场监管 台州市场监管 2022-08-27

2017“网剑”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检查网站、网店30883家次,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2853家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1302条,责令整改网站442家次,提请关闭网站3家,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5家。全市立案查处网络案件813件,已结案罚没款共计376.5万元。移送公安部门8件。网络案件数与去年全年同比上升了237%。


我局对2017年度办理的网络违法案例进行梳理

精选了十个典型案件

将分期向公众介绍与警示

今天推送第一期四个案例

更多内容将陆续放送

敬请关注!






网络违法典型案件目录(第一期)


1蔡*用等人涉嫌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案(路桥)2台州市唐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微信平台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椒江)3台州市雅黛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公开电子链接标识案(椒江)4台州市梦月化妆品有限公司无证网络销售案(三门)


典型案例01

蔡*用等人涉嫌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案

路桥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2月7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蔡*用等人位于路桥区马铺路946号的“全民消费网”(网址:www.qmxf365.com)推广场所实施检查,当事人在门口和一楼的墙上均标有“全民消费网、台州服务中心”的宣传字样,在一楼和二楼的房间均发现有树形结构人员图表,在二楼的电脑里发现有“全民消费网”会员名单,当事人蔡*用等人涉嫌传销,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予以立案,于2月17日移送公安。5月25日,犯罪嫌疑人蔡*用、王*萍、陈*慧因涉嫌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案移送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路桥区公安分局进一步侦查,当事人在马铺路946号做推广业务,推广方式是吹嘘“全民消费网”是正规的购物网站,是国家认可的,交钱注册成为会员后获得原始股,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利,实际上该网站未从事销售相关商品,具体的操作及获利方式如下:要加入该网获得原始股身份是需要上一级介绍的,购买7000元可以获得相应7000的“原始股”,介绍一个人加入可以获得2800元分享奖(推荐奖),介绍两个人可以获得对碰奖700元。因涉嫌犯罪,涉案的蔡*用、王*萍、周*松、马*微、陈*慧等五人被刑事拘留。路桥的上线金华义乌窝点已经撤离,广西南宁总窝点被当地公安侦查端掉,据初步了解此案涉及全国总人数10余万人次。


案件警示

互联网传销由于手段隐蔽、受害群众广泛、犯罪首脑高智化等特点,使得人们不容易察觉到。在互联网时代,形形色色的网站出现在人们面前,鱼龙混杂,一不小心就陷进去。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网民和群众:一要加强互联网知识的学习,认清互联网传销的本质;二是不能抱有“一夜暴富”的心态,拒绝、远离互联网传销;三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切勿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典型案例02

台州市唐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微信平台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椒江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3月17日-18日,当事人作为主办单位,邀请了绍兴小百花越剧团于椒江剧院演出,为更好地宣传此次演出活动,提高演出门票销量,当事人在“台州越剧”微信公众号对两场演出进行宣传。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了题为“绍兴小百花越剧团椒江剧院演出3月5日正式开票,福利多多……”的宣传文章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宣传文章阅读量超过8000,除了介绍演出内容、剧情剧照外,包含一张“三月女人美 绍兴三花陪你过节”的活动海报。海报介绍了五重购票折扣的优惠福利,在下方附有“注意:380元前六排正中位置与50元惠民票不参与以上活动,活动截止日期3月12日。3月13日开始恢复原价销售。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主办单位:台州市唐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宣传文字。

       本案中当事人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案件警示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或者归本公司所有”,此条款为不平等格式条款,商家通过广告、店堂告示、会员卡等形式,规定自身拥有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网民和群众:不要被“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规定给忽悠了,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协商、调解。

典型案例03

台州市雅黛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公开电子链接标识案

椒江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chinayadai.com/,是2014年建站的,有英文版和中文版,中英文可以切换,主要是用于展示产品信息、进行产品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主要出口外销为主,国外的顾客会在该网站上留言下订单。2016年11月3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其网站并责令当事人在企业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当事人在拒不改正,没有及时在企业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其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督促当事人对网站加以整改并报备。

 

网站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作了整改

案件警示

       网络商品交易在近几年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虚假网站、非法钓鱼网站也是层出不穷,工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不仅提高了正规经营性网站的可信度,同时也打击了非法的钓鱼网站,维护了消费者和正规经营性网站的利益。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网民和群众:务必选择正规、有资质认证的电商平台及信誉度较高的卖家。查看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是否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工商红盾图标),以及工信部ICP/IP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等。上述标志或信息应能点击打开并了解到该网站或企业注册、许可、备案等翔实、全面的信息。



典型案例04

台州市梦月化妆品有限公司无证网络销售案

三门县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从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一家企业购入1892包“玉窈酵素梅”,购进价为2.8元/包。截至案发,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浣花缘护肤品店铺”共售出“玉窈酵素梅”1731包,销售价为3.8元/包。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玉凝美白活水膜”206张,生产成本为12元/张,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浣花缘护肤品店铺”共销售“玉凝美白活水膜”165张,销售价为18元/张。剩余的41张该面膜被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玉凝美白活水膜”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检索中也无法查询到该款产品。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玉窈酵素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证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宣城有美白功效的“玉凝美白活水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案件警示

互联网经营食品经常被经营者本人及消费者忽略该经营行为是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络经营食品无法直接查看实物,证照是否齐全是保证网购食品安全的最基本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网民和群众:一是网购食品前先要查看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二是食品寄到后注意查看食品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标注是否规范,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切不可掉以轻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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